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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施芳群
  2011年5月11日,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通过《重庆晨报》发布第一季度重庆婚姻报告称,第一季度共有27535对夫妻离婚,其中有548对离异夫妻坦承离婚原因是“小三”搅局,排在离婚原因的第三位。无独有偶,2010年年底以来,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沈某某历时8个月,先后对220对离婚夫妇询问调查,发现离婚原因中婚外情约占20%,是导致离婚的第二大原因。

  而就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此条规定引起了热议。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认为“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利。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无过错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这样一来,第三者因解除同居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让人遗憾的是,与第三者的利益受到保护相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却未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对婚姻关系受到第三者侵害的无过错配偶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在此,笔者暂且不论对第三者因破坏他人婚姻而取得的利益不分情况一概予以保护的规定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在第三者导致他人离婚的比率越来越高的现况下,当婚姻受到第三者损害时,无过错配偶一方除有权请求另一方赔偿损失外,作为共同侵权人的第三者也应当对其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应当在私法领域设立以请求权为核心的保护制度,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进行保护。

  一、对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建立私法控制机制之理由

  追究侵害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责任,是国外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法国,配偶一方在对方违反忠实义务时,有权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和第1382条的规定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规定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对于第三者亦得请求停止妨害、支付赔偿金及慰藉金。原联邦德国在审判实践中对妨碍婚姻关系的第三人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规定,与妻通奸的第三人,其行为构成对夫权的侵害,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妻对与夫通奸的第三人也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依日本民法的解释,“与夫妻一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限于故意或过失、诱惑等,不问是否是自然的爱情,均对作为他方配偶的夫或妻的权利构成侵害,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有支付慰抚金的义务”。[1]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院1997年也有判处第三者赔偿无过错方一百万美元的案例。[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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