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施芳群(5)
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就配偶权的对外关系而言,具有绝对权的性质,配偶双方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因而,配偶权具有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统一的性质,具有双重属性。”[10]婚姻一旦缔结以后,就在两性之间建立了婚姻关系并向外界公示了配偶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夫妻双方作为配偶权这一身份权的主体,享有要求第三方对配偶间共同生活给予尊重的权利。[11]“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享有的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12]
婚姻关系具有权利性,所以当婚姻关系受到来自第三者的侵害时,受害配偶方理应获得请求权,为恢复自己的权利的圆满提供救济。这种请求权是支持受害配偶方向第三人主张的方法和途径,请求权基础是可以支持配偶方向第三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13]有权利就有救济,民事权利以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其中请求权是权利人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当婚姻关系受到侵害时,受害配偶一方对第三者享有的权利正是一种请求权。从其产生的基础关系来看,这种请求权既包括债权请求权,又包括人格权请求权,以其是否依其基础关系存在而当然存在来看,这种请求权既包括作为权能的请求权,又包括保护请求权。其中,侵害之债部分的请求权即为权能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为债权的权能,在债权成立时随之存在,它基于被侵害的权利而派生,既是一种民事权利,同时又是权利的救济手段,其实质和目的是恢复权利应有的状态。
第三者如何承担责任,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应以受害人的请求内容来定。婚姻关系受到侵害的受害配偶一方对第三者应有两大类请求权:一是保护性的请求权,又称为预防性的请求权,是指婚姻关系受到第三者的妨害或者存在被妨害的危险,但未造成损失时,受害配偶一方基于配偶权的专属性、对世权性质,所享有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赔礼道歉的请求权。[14]这种权利的实现,目的在于回复婚姻关系的圆满状态或防止妨害的发生。二是进取性的请求权,是指在第三者的行为对配偶身份利益造成损害时产生的请求权。第三者基于过错行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造成损害,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规定,受害配偶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赔偿请求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这种权利的实现可以救济配偶权受到的损害,填补权利人无法通过保护性的请求权来恢复的损失,使受到损害的婚姻关系得到恢复。
受害配偶方的请求权的请求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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