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关系行为之私法控制/施芳群(7)
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角度看,受害配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为身份利益的损害,即正常的、以婚姻为保障的、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也就是同居权、忠实请求权遭到破坏;其二为社会属性利益的损害,即社会地位、名誉、人格尊严等价值受到贬损;其三为精神痛苦,即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的受害人与其配偶间的恩爱情感丧失,自我意识产生消极、否定情感,如嫉妒、烦恼、哀伤、愤怒、压抑、沮丧、屈辱、绝望等。[18]
具体到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抽象性,它不似财产损害般可通过计算得出具体的数字,是不可计量的,所以,在审判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官可根据《解释》规定,在确定第三者对受害配偶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1)第三者的主观过错程度。(2)第三者的侵权情节、手段、后果以及社会影响。(3)受害配偶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大小。(4)第三者的经济能力。(5)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第三者与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是否应对受害配偶方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家庭法应当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性行为,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共同侵害了受害配偶的配偶身份权,共同造成了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19]第三者介入属于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权利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即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基于主观的共同故意,侵害了配偶另一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第三者介入引起离婚时,第三者与配偶一方由于共同实施了对配偶另一方的侵权损害,须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受害配偶有权向第三者和过错配偶一方中的任何一个人或同时向两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者与配偶一方都有义务向受害配偶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受侵害的婚姻关系未解体的,受害配偶一方放弃对配偶另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而只向第三者主张权利的,第三者对该放弃部分免责。同时,应禁止侵权配偶一方替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以避免二次侵害受害配偶一方的权利。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 [1]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2]蔡卫忠、许尚豪:“‘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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