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实施许可的季节性特点/武合讲(3)
1.4 A公司在2010年度的种子经营季节,经营2010年度生产季节生产的种子,符合许可范围。
中黄13品种权人和B公司的许可范围,是授权A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中黄13大豆种子。许可范围既然包括“经营”,A公司在2010年度的经营季节“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就符合授权人授权的本意。
1.5 A公司在2010年度的种子经营季节,经营2010年度生产季节生产的种子,从农业常识上看就应当受到保护。
2010年6月中旬才可播种的大豆,到2010年7月30日充其量也只能长成豆苗,不可能完成“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等全部种子生产活动;更不可能完成“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种子经营活动。如果因为品种权人授权A公司的期间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就机械的认为A公司在2010年7月30日以后生产、经营中黄13种子的行为就是侵权,显然不符合大豆种子生产、经营的自然规律和农业常识。
品种权人既已许可A公司享有中黄13种子的生产、经营权,A公司就享有中黄13种子的“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和“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的全部权利。授权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生产、经营,其生产、经营权的效力,自然延及到对2010年度生产季节生产的大豆种子销售结束,只有这样,才符合自然规律和农业常识。
因为经许可在2010年6月种植的大豆到2010年7月30日只能长成大豆苗,其后生长的大豆苗和收获的种子都属于授权生产大豆种子的中间产物和最终产物,都属于合法财产,如果按侵权物予以铲除、销毁,品种权人的授权就是侵权!如此处理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
2 品种权实施许可不符合季节性特点案件的处理。
2.1案例中的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相矛盾。
案例中的许可期限是2010年7月30日。案例中的许可范围是中黄13大豆种子的“生产”、“经营”。2010年度大豆种子“生产”季节的期限是2010年10月。2010年度大豆种子“经营”季节的期限是2011年6月。在案例中的许可期限内,既不能实施2010年度中黄13大豆种子的生产,又不能实施2010年度中黄13大豆种子的经营。显然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种子生产经营季节相矛盾。作者认为,许可期限与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季节相矛盾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种子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点,以公平原则平衡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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