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之发展与完善/杨雄(9)
总之,在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氛围极其浓厚的国度中,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不可一蹴而就,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克服各种可能的障碍。案例指导制度需要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和努力,齐心协力向前推进。无论是作为案例指导制度载体的司法文书的说理,还是具体适用指导性案例来办理案件,都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素养的提高。此外,我国未来《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等制定相关的规范。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提升案例指导制度的合法地位,增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
注释:
[1]《人民法院报》评论员:《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N],《人民法院报》,2011 -12 -21(1)。
[2][日]木村龟二:《刑法总论》[M],有斐阁 1984 年版,第 21 页。
[3] 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8 年第 6 期。
[4]苏泽林、李轩:《论司法统一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2009 年第 12 期。
[5]在我们围绕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中,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都希望享有在本辖区范围内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权力。
[6]张先明:《用好用活指导性案例 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案例指导制度答记者问》[N],《人民法院报》,2011 -12 -21(3)。
[7]汪建成、高原:《判例法、判例制度与案例指导制度——以刑事司法为视角》[C],《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2011 年会论文集》,第528 页。
[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9] 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J],《法学》1988 年第 5 期。
[10]同前注[4]。
[11]同前注[7],第 528 页。
[12]同前注[3]。
出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1 期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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