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解决途径探析/高重迎(4)
1.规制行政
规制行政是政府部门规制企业的活动,其内容主要涵盖商品与服务的安全以及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合理的商品标示、合理的交易条件与合理的契约等方面。鉴于消费者受害问题具有轻微性和多数性、综合性等特点,规制行政在解决消费者问题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受害问题在法庭上是得不到救济的,但行政部门可以对这种可能使消费者受害的企业进行规制,由此可以防止其再发生。其次,对于那些损失金额较小以及给多数消费者带来了较小损失的情况,考虑到诉讼成本,很少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如果政府对此不管不问,就会助长这种不正当行为滋生蔓延,对此只有行政部门才能监督监管这些企业的行为。再者,即便是消费者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因判决时间太长,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而且再有同样行为的企业出现时,这种方法却没有直接的作用效果。相比而言,规制行政行动迅速,可以防止受害的再发生,防患于未然。
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放松、缓和规制早已是西方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一项国策,行政规制也不例外。然而,放松、缓和行政规制实际上就是放松对市场中企业的管制,给予企业更大、更多的自由,这无疑会减弱消费者行政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促使消费者尽可能地选择司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其实,目前解决消费者问题的私法制度并不健全,再加上消费者自身的权利意识不高,消费者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一般情况下是无动于衷的,消费者司法途径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运用,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强化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是当前的紧急课题。但事实上,消费者教育问题的处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短时期内很难提升消费者素质。由于消费者自身的素质限定了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那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也就只有依靠政府了。此时,政府不能一味地缓和、减少甚至撤废一些行政规制,相反,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应该进一步强化行政规制。
目前,规制行政对违法企业实施制裁的手段主要有征收金钱、没收违法所得利益等。征收金钱措施一般在行政法规或《刑法》中有规定,比如,《刑法》的“罚金刑”以及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罚款”等。为了保障商品、服务的品质、度量以及价格等标识的真实性、安全性,有些行政规定中还设置了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毋庸置疑,这种带有处罚的规制对于被规制的企业来说无疑是迫使其遵章守法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实践中虽然有处以刑罚的规定却很少有企业被处于刑罚的案例,这是因为对违法企业处以刑罚的一系列手续,不是由行政执行机关来履行的,而是由检察官、法官履行的。行政执行机关的职权仅限于对于那些重大、恶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告发,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对涉及到消费者问题的案件的告发并不积极。再者,行政罚款是对于违反行政上义务之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措施之一,是一种非刑事的处罚手段。通常情况下,罚款是对于那些并非十分恶质、重大、情节构不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处的行政处罚,也可谓是主管机关保护消费者常用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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