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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让与问题之探讨/陈本寒(8)
[12][24]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 5 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1-72 页,第 97 页。
[13]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第 2 版),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01-202 页。
[16]《澳门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 1049 条规定:“承租人之地位可透过生前行为移转予继续在所租赁之房地产内从事同一职业之人,而无须出租人之许可。”
[17]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18][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的 100 年》,渠涛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 年秋季号。
[19]李政辉:《商事租赁的制度证成与内部机理——以商铺租赁为例》,载《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商事法论集》(第15 卷),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89 页。
[20]谢靖华:《论商业租赁的优先承租权》,《法律适用》2012 年第 12 期。
[21][法]伊夫•居荣:《法国商法》(第 1 卷),罗结珍、赵海峰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72 页。
[22]戚兆岳:《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46 页。
[26]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台北三民书局 1986 年版,第 245 页。
[27]史尚宽:《债法各论》,第 170 页,转引自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90页。
[28]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99 页。
[29][3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80 页,第 181 页。
[30]参见百度文库:《日本民法典》,http://wenku.baidu.com/view/19e95bc4aa00b52acfc7ca2f.html,2012 年 11
月 2 日访问。
[31]成明珠:《不动产租赁权研究》,武汉大学 2007 年博士学位论文。
[32]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65 页。
[33]参见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34]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93-1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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