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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适用实务研究/朱巍(4)

  3、通过开展量刑建议纳入法庭辩论,是我院将刑事审判监督关口前移的有效尝试,对推动公诉改革,促进量刑透明、公开、公平、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量刑建议需要一定的规则来保证其正常运转,以实现法律效果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

  1、加强检察队伍的素质建设。重点是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规范量刑建议权,不断完善量刑程序,切实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倾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1)要求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阐述具体的量刑理由。量刑建议要求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但建议不应太简单,应阐明建议的具体理由,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辩论,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另一方面,公诉人员据此也可以驳斥辩护方无理的量刑观点,取得法庭对建议刑期的认同,进而采信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2)要求科学合理建议量刑幅度。量刑建议是为了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判权。量刑建议的幅度应视案情而定,实践中应当综合法定刑、以往判例以及案件中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以及其他酌定情节而拟定,否则就不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3)在法院判决以后,公诉人应审查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则应考虑究竟是量刑建议出错还是判决结果有误。在确定判决结果有误的情况下就应视情况积极抗诉,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的职责。

  (4)将量刑建议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为使量刑建议规范,应将量刑建议案件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制定量刑建议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通过全面系统的考核,促使公诉人更加重视量刑建议工作。

  2、寻求配合,体现量刑公开。量刑规范化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量刑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征求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建议,调动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为量刑程序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共同努力将量刑规范化工作推向前进。

  3、积极实施,力争量刑规范。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不出庭,将量刑建议书附在起诉书之后一并递交法庭,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求公诉人注重在法庭调查中出示量刑证据,组织控辩双方就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公诉机关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提出量刑建议,由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进行量刑答辩,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询问被告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及要求。

  总之,“量刑建议”确认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在诉讼中的积极主动性,强调了保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给法官量刑决策合理性作出了量刑参考。应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达到了控、辩、审的三方平衡,确保了没有任何权力独断专行,有效地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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