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适用实务研究/朱巍(5)
六、对量刑建议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应进一步明确
1、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量刑事实是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裁决量刑的基础,量刑事实是否清楚直接影响量刑建议和量刑的准确性,加强量刑事实的调查十分重要。要明确量刑事实的范围。量刑事实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如未遂、中止、自首、立功、惯犯、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犯罪原因、有无前科、成长经历、社会交往、家庭情况、受教育状况、帮教条件、再犯罪风险等;被害人的情况,如被害人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受害后果、经济赔偿的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等。要明确对量刑事实调查的责任主体,侦查机关对所侦查案件的事实负全部的调查责任,在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必须移送量刑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也需要加强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对于侦查机关侦查不足、检察机关又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量刑事实,要进行补充侦查。
2、进一步明确设立庭审量刑程序。当前,进行量刑改革、确立量刑建议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使量刑建议更加规范;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诉讼程序,实现量刑的公开化,从程序上保证量刑公正。因此明确设立庭审量刑程序,包括庭审量刑调查程序和庭审量刑辩论程序尤为重要。首先,明确设立庭审量刑调查程序。在量刑调查中,检察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进行举证、接受辩护方的质证;辩护方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进行举证、接受检察官的质证。其次,明确设立庭审量刑辩论程序。检察官根据事实、证据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诉辩双方围绕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就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罚以及承担刑罚时需要考虑哪些量刑情节,从而对被告人适用何种刑罚展开辩论。把量刑程序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可以使刑事审判做到定罪与量刑“双公开”,进而使刑事审判的程序价值内涵由定罪的程序正义扩展到量刑的程序正义。
3、加强量刑建议的后续保障,提高量刑建议效力。量刑建议权属程序上的权利,量刑建议对于法官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这并不代表量刑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量刑建议有启动量刑程序、制约量刑裁判、明确证明责任、预设监督标尺的效力。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量刑建议非司法化运作的现象,有必要建立量刑建议后续保障程序,以免量刑建议权虚化。量刑建议后续保障应当具有层级递进的救济程序。如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则应当在判决书中作出解释、说明理由。如果拒不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提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人员如果认为法院判决说理不当或不合理,可以视法院判决刑罚轻重和公正程度,以此作为抗诉的依据。如果判决、裁定量刑畸轻畸重、符合抗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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