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适用实务研究/朱巍(6)
当然这种量刑建议的保障制度应当以不干涉法院独立审判为前提,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4、要加强内部监督,避免量刑建议权的滥用。
(1)实行量刑建议的备案制度。《指导意见》规定了量刑建议的内部审批程序,即“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的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体现了内部监督。我院认为,对于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更应加强监督。应建立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量刑建议的备案制度。对以量刑建议书等书面形式提起的量刑建议,应当在向法院提交的同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对于口头或当庭提起的量刑建议,应当事后及时报部门负责人备案,以便审查。
(2)实行量刑建议说理制度。量刑建议必须合法合理。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应当列明相应的量刑事实、证据,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量刑情节、法律依据,充分阐述所提出的适用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建议的理由。
(3)实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在收到法院判决后,承办检察官还应对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说明,将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进行比对,对两者之间的差别作出说明。该说明作为评估量刑建议正确率的依据,也作为提出抗诉依据。
(4)强化业务测评机制。制定关于案件量刑质量的测评标准,将量刑建议情况列为案件质量检查的一项内容,把量刑建议正确率纳入业务考评范围以促进量刑建议的自觉性与高效性。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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