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探析/周晓慧(3)
三、对完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鉴于强奸犯罪性质的恶劣性和重大的社会危害性,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常必要。从实体法上看,可在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中加上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具体来说有以下几项内容:
1.请求的主体。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提出的主体应明确为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赔偿的条件。赔偿条件限定为强奸行为给被害人人身造成损害的,未造成人身损害的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强奸幼女的,无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均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赔偿的数额。一般的强奸行为,精神损害的票赔偿数额参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情节的强奸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强奸犯罪中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既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也是适应法制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只有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能进一步威慑犯罪分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强奸犯罪的发生,才能缓和社会矛盾,缓解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更加完善的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闫国志:《浅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载《西部政法论丛 三》,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 毛宏伟:《论设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载《素质教育研究论丛》,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4.郭卫华、常鹏挎、殷勇:《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单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