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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我见/王克先(5)
(五)是否超过追究时效。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虽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但违法建筑的认定本身应当是行政处罚,这就关系到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来说,追究时效的起算是简单的,但是涉及到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时候,则需要特别考量。行政法理论对于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并没有象刑法理论那样有深入的研究,在实践中也有争议。
  2、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
  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特点主要是数个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中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这是一个对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的权威解释。但该复函未对请示要求解释的继续状态作出解释。
  3、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
  所谓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指违法行为实行后,其行为与违法状态在时间上仍处于延续之中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特点在于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非法占用土地、违章建筑、公司违法登记等违法行为中。
  对于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时什么叫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实施之日,而不是违法状态终了之日,如违法建筑行为,违法建筑一经建成,违法行为就告成立,违法建筑的存在是违法建筑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的继续而不是违法建筑这一行为的继续,其追诉时效应从违法建筑建成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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