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我见/王克先(6)
2011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请示:近日,地方在执法实践中发现,部份建设项目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在2年后才被发现。地方在查处时大致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相关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时超过2年,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责任;二是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其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自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我部认同第二种意见,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2年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2]20号)作了答复:你部送来的《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3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意见。
也即,违法建设行为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违法事实存续期间和纠正违法行为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行政强制法》明确了强制拆除的基本步骤,对杜绝野蛮强制拆除、暴力强制拆除,对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等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还应遵守《行政强制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特殊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结合《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我省拆除违法建筑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
1、制作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等。
查明建设涉案建筑的当事人。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涉案建筑座落地点,面积,结构,建设时间,用途等。
2、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影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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