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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我见/王克先(8)
(五)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告知救济途径。
如果当事人能够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则不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除,这项规定突破了行政执法中复议或者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更加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程序不能代替催告程序。公告是广而告之,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其优点是公开性,以期社会舆论对当事人带来强大的压力,缺点是公告期满后即推定当事人知道,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不一定真正知道,有可能影响其及时行使权利。因此在强制拆除中,应对当事人逐个催告。
由于法律规定太原则,各地做法不一,但这一阶段有三点必须把握: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实施强制拆除;三是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如果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也可以提出质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或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六)无法确定违建人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无法确定违建人的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筑现场予以公告,告知违建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违建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不及时拆除影响安全、交通等的违法建设,可以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直接予以拆除。
(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由于《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分别规定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如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完全依照这二部法律,程序上重复烦琐,有的用语不够确切,如果不做到位,则有程序违法之嫌。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难予把握,建议立法机关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做到程序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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