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我见/王克先(9)
四、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机关,法律中只出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量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都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那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什么关系呢。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其中之二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是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六条规定,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设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民政府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法的行政处罚集中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这就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由来。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0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0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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