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例角度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三大陷阱/肖佑良(4)
利润数: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利息数:96.50 99.96 103.56 107.30 111.19 115.24 119.45 123.83 128.38
集资数:2412.55,2499.05,2589.01,2682.57,2779.87,2881.06,2986.30,3095.75,3209.58,
根据数学模型可以得出结论是:因为高利贷高利率,借款期限短,陈某最初借鸡生蛋非法吸收存款的1000万元,到了2004年5月即模型中第三十六个月,变成了欠高利贷者债务3209.58万元,债务数额翻了一番多。高利贷者在36个月共实际获得利息收入10*36=360万元。可见,高利贷不仅全数吞没集资人三年辛苦得来的全部劳动成果,而且即使加上不计折旧实际投资的1000万元建立的工厂都还给高利贷者,也无法还清全部高利贷本息。高利贷的危害性可见一斑。
这种借高利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司法处理过程中存在三大陷阱,一旦陷入其中出现误判,集资人的命运轻则至少判十年以上,重则判无期或死缓,甚至丢掉性命。一是集资人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占集资款总数的比例;二是集资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骗取资金。三是《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下面分别阐述这三大陷阱为何容易出现误判,进而影响案件定性的。
第一大陷阱: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的比例。根据上述模型数据,似乎只有第一个月的集资款1000万元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第二个月起,每个月的集资款都是用于还本付息,如果将36个月集资数全部累计,总的集资数额为:67199.30万元,那么按投入生产经营的1000万除以集资总数计算商值为:1000÷67199.3=1.48%,得出一个微不足道的比例。这个数字让司法人员得出结论,即集资人只将极少比例的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目的。
这是一个陷阱,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高利贷还本付息的周期短,每个月必须还本付息,第一个月集资1000万元投入生产经营后,资金就转换为生产资料,变成机器设备物化固定下来。一个月到期后,不可能将机器设备退还给第一期高利贷1000万元的出资人,这样必须再借高利贷退还第一期的出资人,所以第二期所集资的金额就为1030万元,就是退还第一期集资款的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同样第三期所集资的金额1061.2万元,就是退还第二期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由此可见,每一期集资都只能管一个月,集资人的总共36次集资行为中的每一期集资,都是为了让第一期所投入的1000万元资本(已经物化固定)能够继续生产经营一个月。换言之,每期集资款实际上都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继续进行下去的需要而集资的,全部集资款100%被用于生产经营中。前述计算出只有1.48%微小比例的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其实是误入陷阱后产生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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