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例角度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三大陷阱/肖佑良(6)
(三)第三大陷阱:《纪要》中可以明确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其中之一就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此项规定,若要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应用,必须从整体上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将误入陷阱发生误判。
案例中陈某最初集资1000万元投入生产经营时,是有信心借鸡生蛋偿还高利贷本息的。可是,陈某或者对生产经营所获利润前景作了错误估计,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工厂赢利能力被削弱,导致每月赢利无法支付高利贷利息,结果高利贷负担越来越重,是陈某始料未及的。陈某必须按月对高利贷还本付息,否则,高利贷者就穷尽一切手段进行追讨,工厂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下去,高利贷者逼得陈某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直到实在不能再借到高利贷,资金链断裂,案件才会爆发的。陈某当初的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骗取他人的借款,也不是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从整体来看,陈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法定的情形。
然而,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案件事实被割裂了。案件承办人以2004年5月陈某工厂的财务状况总资产3433万余元,总负债5395万余元,净资产为负1961万余元作为基础——得出工厂资不抵债,负债累累——进而认定陈氏兄妹两人自5月到8月向他人借款3518.67万元隐瞒了真相——得出集资人是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资金的结论。再以2004年5月的工厂财务状况净资产为负1961万元作为基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骗取资金——推定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的推理,显然是割裂案件事实整体,单独评价2004年5月以后的部分事实,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并且其阐述的理由也经不起推敲。如前所述,案件审查起诉时第二种意见指出了第一种意见的问题,并从整体上把握案件事实,定性准确,可惜该意见未能成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
实际上,陈氏兄妹5月到8月的举债完全是为了归还旧债,只是将欠甲的债务转变成欠乙的债务,发生了债务转移,但并没有增加债务基数(新增利息除外)。由于集资人对旧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集资人被强力胁迫借新债还清旧债之后,应认为集资人对新债同样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种情形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法定情形的内涵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这里极易发生混淆而误入陷阱,从而改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定性。
上述数学模型描述的是最理想的情况,经过修正完全可以达到与实际情况十分接近的境界。由于非法集资案具有自身的规律性,一般有起步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缓慢下降阶段,崩溃阶段。当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时,因先前一段时间集资人按时还本付息,先加入的高利贷者获得可观利益,有钱的人就会抑制不住快速发财之心,千成百计将钱放到集资人手里生息获利。快速发展阶段时集资人能够轻易地筹集到比较多的资金,有可能开辟新的投资渠道,所以可以将上述数学模型据实从某个月开始增加集资规模,这样集资规模就会相应扩大,还有每月赢利数据也是可以修正的,经过修正后数学模型,可以做到比较完美地反映2004年5月时负债总额为5395万余元,资产总额为3433万余元的实际情况。因此,用数学模型来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具有直观性、可行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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