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张小军(2)
2、就本案而言,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通过调查发现,油罐车在每次装完油后都由油库发油员现场给油罐车阀门打上塑封,而且只能到了加油站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才能打开铅封,油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任何权利打开铅封,这也是中石油所必须要求的工作程序。从中石油这种管理方式发现(打封条、配备押运员),油罐车为密闭状态,是封缄物,是不允许其他人打开的,这也向外表明了不能对油料私自占有的主观。因此,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3、本案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根据调查,中石油在油料运送过程中每台油罐车是配备两名人员,即一名驾驶员,一名押运员,因此押运员的职责是在整个运送过程中保证油料的安全(防止被盗,对驾驶员也有监督作用),驾驶员的职责是安全将油料送到各加油站。虽然驾驶员也有一定保证油料安全的职责,但是从油罐车人员的配备、在油库装油时由押运员负责核对各项数据等客观事实上分析,驾驶员主要的职责就是安全开车驾驶,而押运员的职责则是保证油料的安全,即负有主要保管责任。因此驾驶员主要利用的是开车能接触到油料的工作便利。
4、从社会效果上看
作为执法者,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应该兼顾社会效果。通过笔者对该案、该群体的深入调查发现,无论在重庆还是在全国其它省市,只要有油库,有油料配送的地方,这种偷盗油犯罪就十分突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盗、收、买。同时驾驶员也知道偷盗油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较盗窃难,受刑法处罚较盗窃轻,公安机关无法处理,犯罪成本低,所以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流失。
其次,油贩子收油后将所收汽柴油存放于居民区对外销售,极易发生爆炸,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笔者在办案中也多次查获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的窝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冯某案件中,便在一居民区查获非法从驾驶员出收购的汽柴油5吨左右,准备对外销售),但无更有利的打击手段,导致这种现象仍然较多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张小军
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
2013年5月20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