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康均心(4)
三、前科消灭的方式设计
1.自然消灭。自然消灭是前科消灭的基本方式,指有前科的人在经过法定的前科存续期间后,满足法定条件,在前科存续期间届满之日起前科即自动消灭,无需法院作出裁决。此种消灭方式免去了法院的裁决步骤,节约了司法资源,我国的前科消灭制度应主要采取这种消灭方式。
2.申请消灭。申请消灭是前科消灭的重要方式,这种前科消灭方式通常只能在当事人向原判法院提出申请之后,由法院对当事人的悔改情况等予以考察,根据犯罪人构成前科的犯罪事实和在前科存续期间的悔改表现,作出消灭或者保留前科的裁决。笔者认为,申请消灭前科适用于有前科的行为人在前科存续期间再犯罪的情形。申请消灭前科者限定于其本人为宜,对于未成年人也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涉及某些特殊犯罪行为的特殊属性,法院在宣告对该有前科者消灭或保留前科的同时,可以同时宣告限制其从事特定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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