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小权(6)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因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关联性而生,对于各类单务合同不能适用。这里强调三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指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相互之义务,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则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其次“当事人互负债务”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否则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最后,“当事人互负债务”所指的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是主要债务而不是附随债务,先履行一方只是违反了对合同目的没有影响的附随义务,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否则违背诚信原则。
第二,必须使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则不产生先履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的“有先后履行顺序”基于以下原因发生: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根据合同本身的性质必然有先后履行顺序,如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三是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其中对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但约定的合同履行顺序可以改变上述后两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顺序。
第三,必须是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对抗先履行一方在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义务,而在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时,其根本就不应该履行义务,这时后履行一方也无权要求其履行义务,故谈不上什么先履行抗辩,只能以自己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对抗先履行一方的要求。那么,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尚未到期时,后履行一方有权选择运用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这样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之督促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的立法目的。
第四,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如果先履行一方已履行了债务,后履行一方就不能以先履行抗辩权对抗其履行债务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两种情况:一是完全不履行;二是不完全履行。在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澄清: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主要债务,并且与后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关联性;2。对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之,并不是先履行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后履行一方都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只有当先履行一方的违约后果较为严重,已损害到后履行一方的合同利益时,才能相应地使用先履行抗辩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对“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只能是对“不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应地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全面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4。对先履行一方在清偿期内提出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