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民事诉状比较及借鉴/段文波(6)
若与大陆法系相比较而言,美国法典诉答中诉状的记载事项具有以下两点特征:第一,大陆法诉状中请求原因所发挥的作用并非主张作为请求理由的全部主要事实。若根据同一识别说[10],诉状中仅需记载足以特定请求的事实即可。但在美国的诉状中如不记载所有请求理由的主要事实,法院将驳回诉讼。第二,大陆法的诉状同时发挥准备文书的作用。因为准备文书始终都是为辩论作准备,所以仅仅是预告确定的主张。相反,美国民事诉状的机能则大有不同。美国诉状中所记载的主要事实乃是为了确定原告主张的事实,补充主张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2.美日诉状差异之原因
考虑造成上述差异的背景首先必须提及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与大陆法在审理构造上的不同。美国民事诉讼制度明确分为主张与证明两个阶段。换言之,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审诉讼程序乃是唯一的事实审。陪审制必然要求进行集中审理。因此,美国的一审程序分为集中审理与主张证据调查对象事实的诉答两个阶段。众所周知,在大陆法体系中,继受罗马教会法的德国普通民事诉讼法也将诉讼程序分为主张与证明两个阶段。主张阶段终了,法官通过中间证据判决确定争点后,旋即进入证据调查阶段。这种两阶段的划分称为法定序列主义及证据分离主义。在该制度之下,诉状的请求原因必须记载所有请求理由事实自不待言。当事人在主张阶段没有主张的事实将产生失权的效果。《日本新民事诉讼法》采用随时提出主义的,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前提出的书状仅仅是辩论准备书状。原告只要在诉状中记载足以识别诉状的请求原因及请求同一性即可。
3.两大法系诉状记载事项之融合
区别诉答和审理的普通法正与德国普通法证据分离主义相对应。普通法要求当事人在诉答中提出所有诉讼主张,并严格限制主张补正[11]。因此,审理中证据调查的对象仅仅是当事人在诉答中所主张的事实。证据调查的结果与主张之间稍有差池,并会成为败诉理由。随后,一连串制定法缓和了上述严格的规定。补正的内容从最初的形式瑕疵逐渐发展为主张与举证之间的错位。时至今日,立法也已经承认当事人自由补正。特别是在英国,只要不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益,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补正完全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即便在美国,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没有法院许可的情形下仅可补正一次。倘若征得法院许可,当事人得于任何时候随时补正自己的主张。
如上所陈,通过许可当事人在审理中补正主张,英美法主张阶段与证明阶段的区别越发模糊,逐渐接近大陆法系的随时提出主义。但是,法典诉答规定当事人补正主张必须获得法院的许可,而且法院往往以审理中补正主张将拖延诉讼为由禁止当事人补正主张。相反,与采用适时提出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规定法院可以驳回错过时机的攻击防御方法但是却鲜有适用相比,两者之间迥然不同。非但如此,不论英美法如何缓和主张补正,在集中证据调查的审理阶段允许当事人自由补正主张多半会给对方当事人带来消极影响或突然袭击。这一点显然有别于采用非集中审理方式的德日民事诉讼。在法典诉答制度下,诉状所应记载的诉讼原因构成事实的范围也完全受制于英美民事诉讼集中审理方式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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