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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民事诉状比较及借鉴/段文波(8)

我国民事诉状目前的主要问题并非诉状的记载内容过于抽象,而是恰好相反,过于琐碎和具体。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往往是两张皮。具体来说,事实部分乃是纯粹的生活事实,理由部分又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列举。饶有兴味的是,我国民事诉状的记载内容和方式颇为类似法院民事判决书的记载方式。实际上,我国民事诉状记载内容的改革目标应当是将事实部分与法律条文紧密衔接,亦即原告在诉状中需要陈述请求原因事实,亦即诉的原因,而不用陈述法律观点。其原因有二,首先是法官知法;其次便是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观点并不约束法官[12]。要言之,我国民事诉状记载方式和内容的改革重点在于如何将事实与法律紧密结合,当事人在诉状中应当提出“法律事实(要件事实)”而非“自然事实”。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书写诉状的时候未必可以做得很专业,因此受案法官在审查诉状的时候还必须充分行使释明权,以避免当事人遗漏主张必要的事实。

结 语

诉状及答辩状的记载事项一方面与实务操作有关,另一方面与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相连。诉状的机能并非仅仅是原告与法官之间的纽带,而且也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形成争点提供了契机。对于实现口头辩论的活性化而言,只有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经过充分的准备始有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民事判决书改革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须从民事诉状的改革开始。




注释:
[1]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起诉以送达诉状为之。《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 133 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交诉状。《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3 条规定:民事诉讼从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开始。
[2]一般情况下,这个词意味着当事人主张与庭审中证据调查结果之间的差异。在实行辩论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用证据资料补充诉讼资料。在美国民事诉讼法中,这条原则就是“variance”法理。
[3]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也有选择性主张和预备性主张。与英美法禁止选择性主张相反,大陆法系允许当事人提出选择性主张与预备性主张。只不过法官并不受当事人主观意图的审理“序列”拘束,抵销抗辩除外。
[4]比如在原告起诉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构成诉讼原因的事实有:1.狗为被告所养;2.该狗有咬人的毛病;3.被告知道狗的毛病;4.原告负伤。
[5]过失一词非常特殊。在要件事实理论中,类似的法律要件被称为“规范性要件”。围绕什么事实乃是规范性要件的要件事实,学界长期争执不下。但就日本民事司法实务来看,通常采取与美国相反的立场,即把过失的评价根据事实作为主要事实,亦即需要当事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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