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调整对象主流学说的重新审视/孙莹(9)
注释:
[1]徐开墅,等.民法通则概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10.
[2]佟柔.民法原理[M].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1-2.
[3]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教义[M].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80.
[4]坚金,布拉图西.苏维埃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0:6,25,26.
[5]中央政法干校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19.
[6]李其瑞.法学研究与方法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4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78.
[8]雅克 •盖斯旦(Jacques Ghestin),吉勒 •古博(Gilles Goubeaux).法国民法总论[M].陈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
[9]陶希晋.关于起草民法的几个问题[G]//陶希晋新中国法制建设.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301.
[10]陶希晋.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指导原则[J].法学季刊,1984,(1).
[11]陶希晋.论民法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1983,(5).
[12]王家福,苏庆,夏淑华.我们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民法[J].法学研究,1980,(1)
[13]柳经纬.民法总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4.
[14]王利明.民法典 •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31.
[15]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1) :23.
[16]梁慧星.谢怀栻先生教我怎样做人[G]//谢英.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157.
[17]荘耀嘉.人本心理学之父-马斯洛[M] 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2:76-85.
出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讲师)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