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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张平(10)

新的技术标准也可能会影响预料之中和预料之外的网络法律关系。云技术介入互联网,物联网的开始都是技术标准先行。工程师们继续发展新的协议去扩展互联网的容量和效率。随着新的标准的采纳,技术将继续推动法律产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看,掌控了互联网新的技术标准也就掌控了未来法律的方向。

(二)非正式规则与惯例——行业惯例与自律规则

千百年来习惯法确立的是:惯例和习俗能确定什么是合理的。在缺乏强制性规则和技术标准的互联网领域,惯例和习俗形成的规律是:最初时大家各自采用不同的做法,随后某个人或某些人提出一种倡议的规范,慢慢地开始有人遵循使用,随着使用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演变成行业通用的惯例,大家都遵照使用,但规范本身并未被法律或行业组织确定为具有强制性,例如超文本传输协议(Http协议)[25]、记录网民访问记录的Cookie[26],以及前文涉及的爬虫协议等。

这些规范对于调节互联网参与各方的行为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互联网没有国界,如果某一国家的互联网从业者不遵守国际通用的规范,将导致国际互联网行业的排挤,使整个国家的互联网行业无法融入世界。

因此,如果是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或行业惯例,法院应当将其确立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习惯法,在发生违约或者侵权案件时,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自愿性的规范应当被倡导,而基于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自律规则更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注释:
[1]参见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版,第112页。
[2]同上注。
[3]参见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7页。
[4]同上注,第54页。
[5]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6]同上注,第89页。
[7]同注[5],第180页。
[8]参见徐广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适用》,中国期刊网博士、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
[10]参见刘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边界”,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
[12]参见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13]同注[5],第181-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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