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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张平(5)

具体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将一般条款的功能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般条款可以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即法具体化之机能。成文法具有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的特点。限于文字表达的固有缺陷,很可能造成许多应该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内容被法条的具体规定所排除。为了减少这种固有的缺点,就需要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一个统一的一般规则,或者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以增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的客观性。[13]同时,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即使法律对现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不能保证其能够适用于将来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的存在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一般条款的规定一般比较抽象,司法机关可以对抽象的概念进行解释,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将来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一般条款可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活性,即法修正机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领域将会越来越广。如果没有一般条款,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会十分僵化,失去生命力。一般条款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不断调整,增强了其灵活性与适用性,可以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第三,一般条款可以为竞争行为提供基本的道德标准与价值判断,即正义平衡机能。一般条款所规定的道德标准是竞争者处于经营活动的特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的文化积累和价值判断,是竞争者参与竞争的基本准则。[14]一般条款中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等相关规定,为竞争者提供了道德与价值判断的标准,要求人们的竞争行为符合公平与道德。在这一标准中,竞争中的义务来源和范围大大扩展了,不再要求只是法律所明确列举的行为才是法律禁止的,凡是违反这些道德观念和伦理标准的行为,不论它是否被列举条款所明确禁止,都是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15]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提供了行为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一般条款能够克服法律的不完备性,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与权威性,提供竞争行为的道德标准以及价值判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互联网行业基本准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互联网受政府和国家的干预很少,互联网的使用者发展了自己的非正式规则,可以被称为“网上礼节”,即一种非正式的、非文字的而又被普遍接受的特别有关于互联网上的行为的规则。[16]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政府与国家开始通过政策与法律干预互联网的发展,但是这些基本的“网上礼节”保留了下来,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很多新的领域,也形成了新的“网上礼节”。这些“礼节”就是互联网行业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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