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及其适用/张平(6)
根据《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定义,互联网行业是指从事互联网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互联网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17]互联网行业的基本准则就是指上述定义中各个部门都普遍接受的规则。这种基本准则并非法律法规所强制规定的,是互联网行业各个部门参与者自愿遵守的。在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各个部门内部,也有其部门特有的一些基本准则,同样,它们也是由具体部门中的参与者所自发地、共识地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无论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到行业各个部门的基本行为规范,无疑都要求企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基本的商业道德。工信部发布的《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公平诚信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应当遵守的底线,互联网行业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5条列举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并没有包括爬虫协议的遵守,但是在第5条第6款规定了“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里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行为,也是一种对于互联网行业商业道德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的解释,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具有公认性和一般性。可见,互联网行业的基本准则作为互联网行业领域普遍认知和接受的行为标准,实际上就是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对于互联网行业基本准则的违反就是对互联网行业商业道德的践踏。
前文已述,对于一般条款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应当以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判断的标准。互联网行业的基本准则属于互联网行业的商业道德,对于基本准则的违反也就意味着对于商业道德的违反,那么违反互联网行业基本准则的行为就很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实际上,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于互联网规制的所起到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孔祥俊已经作出过十分准确的论断,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兜底性,在调整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有特殊作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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