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预审理论及相关实践之探索/李世宇(10)
注释:
李世宇: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讲师,法学硕士;陆通: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1]齐树洁:《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载《中国公证》2012年第5期。
[2]傅郁林:《民事诉讼法修改应立足于程序分类建构》,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29日第7版。
[3]即对抗化、规范化、专业化、高成本化。概言之,中国民事诉讼制度总体框架的突出问题是程序类型单一,价值取向单一。
[4]齐树洁:《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5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6]杨荣馨、邱星美:《关于民事诉讼诉答程序、诉答文书的探讨》,载董开军等主编:《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1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熊跃敏:《民事诉讼中的诉答程序探究》,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8]只不过各国书状交换的范围不尽相同,美国仅限于诉状与答辩状的交换,德国和日本还包括涉及攻击防御方法的书面文件的交换。美国被视为狭义的诉答程序,德国与日本则则被划为广义的诉答程序。
[9]乔欣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10]芮安牟:《浅谈民事司法诉讼》,陈星楠译,三联书店(香港)2012年版,目录及第91105页。
[11]李世宇:《民事预审程序研究》,郑州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14页
[12]金芳:《中国古代听讼断狱艺术》,http://bjgy.chinacourt.org,下载日期:2012年8月16日。
[13]王杏飞:《博士论坛:<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得失谈》,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14]齐树洁、李辉东:《中国、美国、德国民事审前程序比较研究》,http://www.civillaw.com.cn,下载日期:2012年8月23日。
[15]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
[16]2001年,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院设立预审法官,负责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证据交换、主持预备庭或审前会议。2002年,山东潍省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密县人民法院成为联合国“审前准备程序与预审法官”开发项目试点法院。
[17]齐树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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