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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预审理论及相关实践之探索/李世宇(5)

(二)预审的形式和载体

域外审前程序制度设计中,预审所采用的形式无外乎以下几种,即庭前听证、审前会议、预审庭等……德国将预审称为“初步审理”,使其有别于正审,法官可以经过初步审理做出最终判决。笔者以为,听证会这种形式行政色彩较浓,与司法的性质不甚吻合;审前会议又过于西式,与我国的司法传统差异较大;而“预审庭”(Preliminary Hearing)的形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预审庭”开庭的方式应当灵活,不必每次都由书记员在场记录。预审法官可以先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交谈、沟通,然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记录。为了设计《预审笔录》,笔者请美国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教授Eric B. Easton帮助搜集一些美国的“审前会议笔录”,但得到这样的回复:“为了让法官和律师坦诚地交换看法,审前会议通常不制作笔录,因此一般不会有这种记录。”[19]由此可见,即便在美国,预审也可不制作笔录。

对于预审结果的载体,英美国家一般选择“审前命令”的形式。“命令”这种形式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现实国情相距甚远,不易被法官及当事人接受。但如果采取制作“备忘录”的形式,又有失严肃性和权威性。经过实践,笔者认为,以笔录的形式固定预审成果更加符合我国的司法传统。具体设想是:在预审程序中制作《法庭审理笔录(预审)》或《民事预审笔录》;与之相对应,正审笔录则应称为《法庭审理笔录(正审)》或《民事正审笔录》。预审庭无需每次都制作记录,即便制作记录也不必逐字记录;也可以在数次预审庭的基础上形成一份预审笔录。出于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考虑,在制作预审笔录时,应当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宣布预审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预审的内容

按照逻辑顺序,预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分流繁简案件,梳理争点,筛选、固定证据,庭前程序处理和安排诉讼进程,促成庭前和解、庭前调解。

1.分流繁简案件

诉讼案件的类型千差万别,如果将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按普遍程序处理,必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因此,预审的第一项功能就是分流繁简:把简单案件及时分流到简易程序中去;不能分流的,及时纳入普通程序进行预审。预审分流可以进行两次,第一次是书面筛选,就是根据起诉状的内容来判断案情难易;第二次筛选是言辞筛选,就是在“梳理争点”和“筛选、固定证据”的阶段,通过言辞置辩又会发现有些案件并不复杂,这时可以进行第二次繁简分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些案件转回到简易程序中解决。经过两次繁简分流,完全可以消化一定数量的轻率诉讼,促成更多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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