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预审理论及相关实践之探索/李世宇(6)
2.梳理、固定争点
法律规范要通过抽象的术语表达,而抽象意味着舍弃了个案事实中的差异,这与法官对个案的差异予以尊重和承认之间存在矛盾。法律的一般性与普遍性,给解决个案件带来了困难。[20]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争点的梳理过程较为复杂,技术性更强。
(1)梳理、明确案件的性质和可能的法律争议
法律关系不清、法律争议不明将直接导致审理方向出现偏差,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摸索,笔者发现,要解决这个问题、保证审理思路清晰,关键是要把握“假定”和“翻译”这两个关键点。
“假定”就是首先假设诉辩双方主张的事实都成立。“翻译”就是把诉辩双方用生活语言表述的诉辩主张“翻译”成“法言法语”。翻译的过程中,应注意规范和严谨,尽可能用法律条文中的词汇或者规范的概念加以表述,以此明确诉辩观点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梳理出可能的法律关系,明确法律争议究竟在何处。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凭一张“借条”起诉被告,主张争议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虽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辩称双方并无实际的现金交付行为。所谓的“借条”是双方在合伙清算后,分配合伙财产时应当支付原告的欠款。笔者按照以下的思路对法律争议进行梳理:首先假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则案件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其次假定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则案件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个人合伙纠纷”。把民间借贷抑或合伙纠纷这两种法律关系找出来,接下来梳理案件事实、开示和固定证据就有了明确的方向。
当然,法律争议和事实争议经常交织在一起的。例如,法定免责事由包含的具体事实是否存在,这是事实问题;而该具体事实是否包含在法定免责事实之内,又属于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假定”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存在,然后把法律争议“翻译”为“该事实是否包含在法定免责事实的范围之内”。
(2)梳理无争议的诉讼请求、有争议的诉讼请求及具体的争议理由
梳理、确定案件性质和可能的法律争议之后,不能马上进行证据的开示和固定,而要先梳理诉讼请求:梳理出无争议的诉讼请求、有争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争议理由。这一点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试想,如果法官对当事人争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尚不清楚,就直接进行举证、质证,这种法庭调查会有头绪吗?
在梳理诉讼请求的阶段,预审法官不但要依次明确有无被告直接认可的诉讼请求及其数额,还应明确有争议诉讼请求的具体计算依据、答辩的具体理由,并加以固定。同时,预审法官还可以结合证据的情况,建议当事人以协商、自认的方式剔除、简化某些小额项目的请求。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等诉讼请求,原告的证据一般不能支持其全部数额,这时可以建议原告放弃部分数额,换取被告的直接认可,促成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数额,从而达到简化诉求、简化调查内容的目的。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但只提交了800元的交通费单据,并且全部是出租车票。根据法律规定,出租车单据不能被全部认定,而被告只同意支付400元交通费。于是,法官建议原告放弃部分交通费数额,建议被告适当增加一些交通费数额。最终,双方同意确定交通费为500元,被告对这项减少后的诉讼请求直接认可。另外,原告还有50元的复印费的请求没有证据,法官也建议其放弃。于是,针对这两项请求就无需举证、质证,法庭调查的内容得到了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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