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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预审理论及相关实践之探索/李世宇(7)

(3)梳理、剔除无争议事实和归纳事实争议

梳理完案件性质、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后,进入梳理案件事实的环节。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往往交错在一起,因此应当先梳理出无争议事实。在前面民间借贷的案例中,法官首先梳理出“被告于某年某月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现金借条”的无争议事实,然后重点梳理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主张其交付给被告5万元,有实际的现金交付行为;被告否认,主张不存在现金交付行为。因此,该案的事实争议就确定为“是否存在5万元的现金交付”。梳理出这个事实争议后,继而进行证明义务的分配:民间借贷有别于其他债务纠纷的关键在于“资金交付”,这一事实应由原告举证。如果原告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则案件的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反之,则借贷事实不能成立。该案实际的处理结果是:法官梳理出事实争议、分配完证明义务以后,原告明确表示只有“借条”,再无其他关于“交付资金”的证据。相反,被告提供了双方的合伙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正式开庭,法官依法向原告释明,建议原告变更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但原告予以拒绝。最终,法官认定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民间借贷事实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筛选、固定证据

接下来的环节是筛选、固定证据。这个过程更具有技术性。笔者最初按照“一事、一证、一质”的传统顺序进行,结果发现这样的预审实际上等同于正审。经过反复的摸索,笔者认识到:证据的攻防类似于房屋的构建,原告要给法官建造一所房子,而被告总是试图拆掉它。如果辩方进而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他也要给法官“盖一所房子”。既然是“盖房子”,那么第一步当然是筛选建筑材料。假设我们要建砖混结构的房子,那么土坯、石棉瓦这些材料就不合格。这里,合格的建筑材料就是那些符合证据“三性”标准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证据标准,那就是土坯或者石棉瓦,根本无需考虑其内容及证明力。因此,预审时梳理证据,关键在于“筛选”和“固定”;而正审时分析证据,关键在于“认证”和“论证”。预审时要把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标准,这是审查证据的资格;而正审时要把握单个证据能否独立反映一定的事实,数个证据独立反映的事实能能否形成完整的逻辑体系,这是判断证据的单一证明能力和综合证明能力。因此,笔者把筛选证据的顺序进行了改革,把“逐一开示、交换证据”改为“集中开示证据,集中筛选”:首先做集中审查原材料的工作,由双方开示全部证据材料,对每份材料的证据资格发表意见,集中筛选,把具备“三性”证据资格的材料的名称、数量固定下来。对于证据资格有异议的材料,预审法官要记录清楚,这个问题要留待合议庭最终确定。这里,预审法官应当特别释明:一方同意接纳对方的证据,并不表明认可该证据的证明力。预审只是固定资格无争议的证据,并对资格有争议的证据和证明力争议进行梳理。证据资格的有无及合格证据的证明力均需留待正审时由合议庭最终确定。当然,这种标准化的操作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有律师的情况。在一方当事人亲自诉讼的情况下,预审法官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假即可,用语不能过于专业化,且要做更多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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