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预审理论及相关实践之探索/李世宇(8)
4.庭前程序处理和安排诉讼进程
预审的过程中可能涉及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撤诉、按照撤诉处理等程序性问题,预审法官应及时做出处理。由专门预审法官预审的,相关程序性处理的裁决可由预审法官署名;而承办法官自己预审的,相关程序性处理的裁决应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署名。对于诉讼进程的安排,预审法官可以制订专门的《诉讼进程表》,列明提交证据、预审开庭、调解和正审开庭的时间。将来立法应当赋予《诉讼进程表》法庭传票的效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违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如可以规定违反《诉讼进程表》的,视其具体情形,可按照撤诉处理、缺席审理或者进行诉讼费用制裁。
5.促成和解、庭前调解
预审过程中,预审法官应当从法律关系、证据攻防能力、利益平衡等角度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判前释法,警戒当事人审慎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避免盲目起诉,理性地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促成和解、庭前调解。
(四)预审与正审的衔接
预审程序的过滤功能,使得“原本近似边缘化的一种前置性诉讼架构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者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只有为数不多的复杂案件才有必要走完整个程序。[21]在这个阶段,法官的作用主要是管理性的。通过初步梳理,发现案件符合速裁条件,可径行裁判。如果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开庭审理势在必行,法官可将初步审理中争点和证据的整理结果形成书面文件,从而将初步审理与开庭审理衔接起来。[22]
案件经过预、形成预审笔录以后,正审开庭的内容和顺序应当做适当的调整。笔者在实务中这样尝试:删除举证环节,增加“案件综述”的环节。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首先由参加合议庭的预审法官做“案件综述”,把通过预审最终确定的诉辩主张、无争议的事实、法律争议、事实争议和经过资格审查的证据材料的名称、种类以及证据资格争议、证据证明力争议做一个简要、系统的交代。这样做的目的,一是让其他合议庭成员从宏观上把握案情,二是让当事人能有一个回顾,三是使正审的焦点更加突出。“案件综述”之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听取当事人关于证据资格的具体争议后,首先由合议庭对证据资格争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然后由当事人根据事实争点逐一引用合格的证据进行说明,由合议庭判断其证明力。正审时原则上不再举证,应将传统的“举证”、“质证”转化为“引用证据证明事实主张”的“论证”,从而使正审开庭的重点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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