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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预审理论及相关实践之探索/李世宇(9)

(五)立法建议

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应追求“知行合一”的境界,其终极目标是将理论成果转化为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就民事预审理论转化为立法实践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对《民事诉讼法》现有章节、名称和条文的调整

将《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前三节“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的名称分别修改为“诉答程序”、“预审程序”和“正审程序”,以此体现清晰的程序结构划分。

将原来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关于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合议庭成员、追加当事人等条文调整到第一节“诉答程序”中,使各节内容不再混淆。

2.预审程序具体条文的内容

第二节“预审程序”的条文如下:

预审的内容是分流繁简案件,梳理争点,筛选、固定证据,庭前程序处理,安排诉讼进程,促成和解、庭前调解。

预审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做出裁决,应当由法官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预审,应当由专门法官进行。预审法官不得参加正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预审,可以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也可以由立案庭法官、预审法官或者法官助理进行。预审法官可以参加正审。

预审可以采取开庭的形式。预审开庭应当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预审开庭可以不制作记录,预审开庭记录无需逐字记录。

3.正审程序中新增加的条文

在第三节“正审程序”一节,增加下列条文:

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首先由参加合议庭的预审法官根据预审情况做“案件综述”。“案件综述”的内容应当包括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无争议的诉讼请求、无争议事实、法律争议、事实争议、被接纳和未被接纳的证据等内容。

法庭调查时,一般不再允许当事人提出预审之外的新证据。合议庭应当首先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争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采纳为证据的认定;然后由当事人引述被采纳的证据论证其事实主张。

结语

当前,我国对于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需求显得“迫切”却又“模糊”。在整体的西化移植进程中,被我国引为蓝本的国家面临现代化带来的成本与迟延,进行了社会化的反思和趋同性的逆向改革浪潮,一些学者主张务实地仅仅把改革作为一种提高司法效能的努力去谈论,而不去谈论我们对程序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空想。[23]传统力量均势面临日益多元利益群体的博弈与挑战,加剧了司法现代化、司法专业化等改革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冲突。审级设计饱受诟病,调解机制几起几落,程序失权备受冷遇,“重拾与回归”被注解为“反复与倒退”,这让改革进程中的我们多多少少感到了一些无力。诉诸司法的权利是所有文明社会承认的一项基本宪法性权利,为有效保障这一权利,一国的司法制度应当是优质的和高效的。[24]以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为价值目标的改革不能也不可能回头,因为这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私权自治的要求而作出的选择。面对我国独特的诉讼模式和由此聚结的利益群体,司法改革以及由此要实现的司法独立与公正任重道远。我们只能因势利导,在“相对合理主义”视角下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将程序结构的分立与程序功能的分离在新的目标下重新整合,从而实现逻辑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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