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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刍议/范健(10)

同时,贸易全球化让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如巴西、印度等“金砖四国”有了密切的商事交流,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这些争端亟待商法国际化进行解决。然而这些国家与发达国家并不相同,他们作为与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并不完善,法律制度也存在许多空白,因此中国在与这些国家进行商事往来时,产生的冲突不再是游戏参与者与规则制定者之间的冲突,而是商事活动无游戏规则或游戏规则不明确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类冲突,成为中国商法国际化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2.注重商事救济制度,促进商法国际化

如何对商事交易中的争端采取救济措施,成为各国商法规定的重中之重,然而我国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界对商事救济的研究都不多,这方面的缺失让中国企业的跨国贸易少了法律保护这一坚实的后盾。加入 WTO 十多年来,虽然说在 2011 年 12 月,有过中国轮胎企业告赢美国商务部的特殊例子[22],2012 年有过中国商务部对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3]。但这些都只是凤毛麟角,更多的是中国企业与外国政府或企业发生纠纷时,往往莫名其妙地成为被告,而最后的结果也往往是败诉。这其中有我们对国家贸易规则的不熟悉,但是更多的是法律救济问题,因此当我们考虑商法国际化的时候,不得不反思商法救济制度的国际化。

在商事领域,仲裁具有程序简便灵活,节省时间等特点,体现了商人追求效率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商人们最常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尤其是跨国商事活动中,仲裁早已成为一种解决商事纠纷的惯例,近年来,国内学界和实务界已意识到仲裁是中国商界面临经济全球化时必须掌握的救济手段。但中国自身的仲裁体制依然存在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商事仲裁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与国外的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国际化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参考 1985 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规定,完善仲裁立法;另一方面需要将我国通过 30 年改革开放积累的经验进行法律化,然后在经济一体化和商法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通过法律制度的辐射,进行国际商事救济法律制度的传播和影响,以期在未来的商事活动中能最大程度地对我国商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法律保障。

结 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范围内的商事领域活动越来越需要一种统一的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规范,而中国由于自身市场经济体制刚建立不久,商事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在面对日益频繁的商事贸易活动时显得准备不足,甚至可以说十分被动,这些从美国对中国一轮又一轮的的贸易制裁行为可以看出来。因此身为法律人,我们能做的就是通过对商法国际化的困境以及如何化解困境的研究,为商法国际化提供一种可行性的途径。值得欣慰的是,商法国际化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越来越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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