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刍议/范健(4)
2.从经济利益特有的角度,探寻商法国际化的特殊法律困境
既然各国商法有着同源性和同质性,那么在协调统一方面应该不会遇到很大障碍,可是在现实中并非如此。各个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商人利益,都会打着国家调节市场的名义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所谓国家调节,就是国家为了防止市场中的恶性竞争行为,保护正常的商事交易行为而进行的干预活动。不可否认这种国家调节行为在国内市场发挥的不可替代作用,可是在国际市场上,可能会导致事与愿违的结果,比如说国际市场上同样存在垄断、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由于背后存在国家的支持而更为严重。再比如倾销和补贴行为,更是国与国之间争夺对方市场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利益的争夺,造成了商法国际化的特殊困境。
3.从立法缺失的角度,探寻商法国际化的特殊法律困境商法典作为一般性规则,不仅单纯将各商事单行立法加以简单分类,更通过统一规范,解决各种单行法规之间的冲突。随着世界性大市场的形成,为调整国际商事贸易关系,全球范围内各国之间协调、统一的商法成为大势所趋。而商法典能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价值恰恰能为各国之间商法的协调发挥特别的作用。但我国目前既没有商法典的编纂,也没有统一的商事通则,各个单行商事立法各自为政,自然面临着法律冲突繁杂、混乱的局面,造成中国商法国际化的严重障碍。
三、商法国际化的现实意义
纵观人类战争史,其实是一部商法国际化的挫折史。不同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差异,导致了贸易冲突,进而引发了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战争的结果,无论一方获胜还是双方调停,都会导致新规则诞生,贸易冲突得到暂时缓和;一旦一方违反新规则,则又重燃战争导火线。因为贸易发展千变万化,规则冲突无时不在,战争也就周而复始。直至近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们才达成共识:以战争方式解决贸易冲突违背人类社会本性,应该建解决贸易冲突的新机制,由此延生了 WTO、IMF 等一系列国际性机构以及统一的国际商事规则。2001 年中国加入 WTO,就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通过加入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框架,融合各国之间的商事规则,以促进跨国贸易的发展。然而,加入 WTO 之后,我国企业却屡屡面临反补贴、反倾销等不利的局面,究其缘由,是因为国内的商法规则与国际规则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冲突,无法通过加入 WTO 来回避所有问题。中国商法国际化之路任重而道远。
(一)企业治理结构的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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