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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刍议/范健(5)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面临的核心问题。在全球市场一体化和现代公司治理理念趋同的大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仍然存在权属不分、补贴不透明、管理行政化、垄断多于竞争等等,商法对国有企业的调整远远背离国际商事惯例,这导致中国国企走出国门,融入国际社会必然会遭遇很大的法律障碍。

在西方,法国是拥有国有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始终遵守国际商事规则,这就是权责清晰、财务透明、补贴受限、维护竞争、限制垄断、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法国国有企业,尤其一些与公共服务相关的国有企业[10](如铁路运输、邮电通讯),在经营过程中也较大程度出现亏损,也需要政府公共财政补贴。对于向国有企业做出的公共补贴,政府奉行透明化原则。2003 年,法国政府创造性地推出合同化管理模式,由政府与亏损企业签订扭亏为盈合同,政府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履行补贴义务,企业完成政府确立的公共服务目标,所有合同内容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2003 年,法国政府提出了国有企业治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其一,清晰界定政府所有者、政策制定者及其他角色的职能、权力和责任;其二,由来自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组建政府机构,代行国有股东权,并担任国有企业董事;其三,确立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清晰界定董事会与政府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废除政府对国企决策,尤其对投资专业委员会、人员配备及财务的直接干预;其四,缩减董事会规模,鼓励设立外部董事,建立包括劳动者在内的董事会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责任;其五,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接受私营企业公司法的调整。[11]

法国的经验表明,国有企业的存在以及接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并不是中外企业差异的根本原因,相反,能否按国际商事惯例,使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平等竞争主体,这才是关键所在。所以,中国商法国际化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助推中国国有企业的国际化治理水平。

(二)商事企业补贴规则的完善与遵守国际惯例

从法国的实例中可以发现,对包括国企在内的企业进行补贴在很多国家都存在,理论上说,这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回报,但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背离,从法律角度看,则违反了 WTO 达成的国际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权力较量的结果,是双方谈判的妥协物。反补贴对发展中国家的管制往往比较严厉,而发达国家受到的约束则较少,这是由经济实力和规则的制定权所决定的。尽管这一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存在着不公平,但加入这一规则,就应该遵守,而在规则之内如何有理、有利运用,这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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