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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刍议/范健(6)

在反补贴领域引发贸易冲突的主要问题是,我们在对企业实行补贴时,补贴机制不透明,信息不公开,对受补贴企业肩负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特殊作用介绍不充分,补贴过程缺少市场运作机制等等,这些增加了国际贸易补贴摩擦几率。由此,中国商法的国际化,有助于推动我们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将国际惯例与规则融合到我们对商事企业进行合理的政策调整与扶持之中,例如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在推行补贴政策时,严格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 5% 以内、不得将补贴用于弥补企业或产业经营亏损、不得采取直接债务免除等补贴形式,即确保相关补贴不超越 WTO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 6 条[12]设定的范围。

(三)商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遵守国际惯例

当代国际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从 “资本拉动型”转向 “创新拉动型”,各个国家和地区均意识到,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对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进行扶持。我国在在这方面也做出了很大努力,例如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出台相关的专利扶持政策等等。然而,国家扶持力度与实际成效差距较大,据统计,2011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占到全球总量的1/4。[13]但是目前专利的交易和转化率不足 10%,科技创新资源浪费较为严重。我们在专利扶持方面出现两个思维偏差:一方面,混淆专利制度和奖励制度,导致专利发明的动因不在技术创新,而在获取奖励;另一方面,颠倒了专利实用性和专利数量的关系,盲目追求专利数量,导致大量无经济和实用价值专利出现,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专利扶持政策成了政府向企业发放不公平补贴代名词。我国在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过程中,以政府为主导的奖励和补贴政策,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市场竞争规则,违反了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已经和正在给企业的国际竞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由此,推动中国商法的国际化,加强我国高科技商事企业运营和政府扶持的公平、公正规则的制定,完善相关立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融资与遵守国际惯例

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规模对提高科技产业竞争力意义重大,而制约这类企业发展规模的瓶颈主要是融资难。[14]而在此方面,发达国家有不少成功经验。有的利用其完善的证券市场,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良好的平台和环境,如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它一方面充分满足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对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为风险投资资本提供投资渠道,它以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退出机制,促进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有的借助银行完善的管理体系,为企业间接融资,如日本的各类银行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并由银行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监管之中,有效的监控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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