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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刍议/范健(7)

不管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西方国家都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美国的《中小企业贷款增加法》、 《国家证券市场改进法》、日本的 《中小企业基本法》。我国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很多规章制度仍然是处于空白领域,造成目前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秩序的混乱的局面。我国在发展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时,不能再一味地通过政府的补贴、奖励扶持和政府优惠政策,这样不仅容易造成不公平和无竞争,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同时还妨碍着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此,通过商法国际化过程,借鉴国外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完善资本市场的法律环境和制度创新,对解决我国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难有重要意义。

四、从现代商法的价值思考中国商法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古希伯来有句谚语,“跑得太快的人需要停下来,等等自己的灵魂”,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我们需要静下来,从现代商法的价值反思我们的 “商法制度”。作为经济全球化时代的的中国商法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必须充分认识商法的国际性;商法的国际性可能带来中国市场经济格局的根本变革,对此我们应有所准备。[15]只有完善的商法制度,才能让中国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法律的移植

1.移植理念上——防止盲目西方中心主义和片面强调实际的教条主义

中国商法起步较晚,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认真研究国外和国际的通行制度,结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制度不完善的特点,对符合商事交易一般规律的法律制度大胆移植,而对于目前还不宜直接搬用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一定的改造吸收,使之能适应我国经济制度过渡阶段的特殊国情。

在法律移植的理念方面,也需要避免片面的强调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的实际情况,不顾商法国际化的趋势,在吸收借鉴国际通行商法制度时,一味篡改扭曲那些真正反映经济规律的规范,硬使之成为 “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如 《仲裁法》,国际上的做法是遵守商事规律,让商人自治,而政府尽量减少直接干预,但是我们看到,《仲裁法》至今仍有很强的官方仲裁的色彩。

2.制度设计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在商法移植的制度设计上,首先要避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冲突,在这方面 《美国统一商法典》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连接国内交易规则和国际交易规则的模式,在法律规范制定上,不需要对国内与国外进行区分,而是采取内外一体的做法,在参与商事实践中,通过研究国际公约、条例和国际惯例,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避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冲突,消除因为交易规则不统一带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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