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国际化问题刍议/范健(9)
3.法律实践上——防止法律被束之高阁
由于国际商法制度与国内商法在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存在一定的差异,自然在实践的过程中会造成法律思维的冲突,这会在实践中造成两个结果:一方面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会避重就轻,立法者仅仅将符合国内法律制度的国际商法进行吸收,而对与国内法律有冲突的国际商法保留意见,甚至视而不见;另一方面,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对涉外案件处理有限,执法者未形成一套专门的涉外案件的执法理念,同时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也缺少相应的法定转换程序,因此执法者容易陷入一味遵守国内商法的困境,造成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被束之高阁的尴尬局面。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关于法律移植的一个经典假定:从外国法中复制成文法几乎很少会产生法律变革和创新的自我持续过程,未来的发展并非取决于谁拥有最好的复制者,而主要取决于国内法律体系触发创造性的破坏与重建过程的能力。[21]
(二)中国商法的辐射之路
美国自我标榜为贸易自由化的先驱,可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做法是让其他国家贸易自由化,而自己却经常搞贸易保护主义。通过这次对华为和中兴的 “封杀”,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才是最严重的。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在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遇到了种种障碍,结果往往吃亏的是我们。反思这些挫折,有企业没有做好相关预案的原因,更多的是我们的市场经济制度和商法规则并不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和接受。面对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甚至是冷战思维下的贸易保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谴责和抗议,真正要做的是在研究透彻国际社会商业领域的制度规则,将其纳入我国商法领域,然后最大程度参与到国际社会规则的制定当中,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被动走向主动。
1.积极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通过参与国际商事领域立法
国际社会从上世纪初就开始了各个领域的国际化统一立法活动,商事领域尤为活跃,制定了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不仅推动了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更是极大地影响了商事贸易活动。中国身为贸易大国,要想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国际社会中维护本国的商业利益,除了继续完善自身的商事法律之外,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到国际商事领域立法中去。通过这种参与,不仅能及时了解到这些商事规则,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商事贸易活动提供法律规则依据,而且能在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将自身的需求潜移默化地加入规则,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不仅仅是被约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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