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王雷(20)
[56]参见曾博:《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之我见》,载《法治论坛》2008年第3期。
[57]《唐律疏议•捕亡》。对中国法制史上更多此类规定的考察,参见王立民:《中国古代防范犯罪的一个法定诀窍—以唐律的规定为例》,载《法学家茶座》第10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58][法]涂尔干:《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2年版,第5页。
[59]此时,若避险人同为受益人,则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1条中段的规定,对第三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参见注[30]王利明书,第455页。但这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人并不会发生。
[60]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第274页。
[61]参见“景文高中玻璃娃娃损害赔偿事件”,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民事判决93年度上字第433号。
[62]参见黄立:《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责任》,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5期。少数学者主张该案中玻璃娃娃和其同学之间存在委任契约,郭玲惠:《玻璃娃娃事件之侵权责任》,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6期。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少数学者对行为的定性不准确,但在致被救助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这一价值判断结论上,无偿委任契约和情谊无因管理并无差别。
[63]相同观点请参见注[62]黄立文。
[64]黄健章:《好人难做?—评玻璃娃娃损害赔偿事件相关判决》,载《财产法暨经济法》2007年第9期。
[65]See Vermont, in 1972. Vermont Statute title 12, § 519 (2006);note[3],pp.575-576.
[66]See note[31],p.763.
[67]Vgl. RGZ 167, 85, 89ff;注[18]王泽鉴书;注[15]王家福书,第594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11页。
[68]“徐月仙等因其亲属为他人关闭泄漏的煤气时煤气爆炸身亡诉杨国新等赔偿案”,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0)虞民初字第1620号。还有法院判决适当支持近亲属对精神抚慰金的诉请,参见“周廷友等因其子在救助他人中死亡诉被救助人李小龙补偿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69]“朱木杨因其子制止他人财产遭受侵害被刺身亡致家庭生活困难诉受益人吴春秀等补偿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1996年第3辑。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