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民法学问题研究/王雷(22)
[80]对子贡赎人拒官府赐金(相当于这里讲的行政奖励)的做法,孔子认为“赐失之矣。夫圣人之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导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可见,孔子认为赎人获金也是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的重要举措,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救助者进行行政奖励当亦有此效。参见《吕氏春秋•先识览第四》。
[81]参见《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奖励”、第四章“保障”部分的具体规定。
[82]参见陈林林、姚春芳:《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探讨—兼及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助”》,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对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做法,请参见《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7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83]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已经成为侵权法制的重要趋势,参见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徐武生、何秋莲:《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制度》,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2.周辉:《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5月27日。
3.关今华、林金贵:《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法律之辨析与矫正》,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4年第5期。
4.陈林林、姚春芳:《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探讨—兼及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救助”》,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5.杨天泰:《撒玛利亚人问题及其中的救助义务探析》,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6.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8.黄立:《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责任》,载《月旦法学教室》第45期。
9. Damien Schiff, “Samaritans: Good, Bad and Ugly: A Comparative law Analysis”,11 Roger Wliiams U. L. Rev.2005.
出处:《法学家》201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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