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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女“被结婚”后不能结婚,应当如何解决?/王礼仁(3)
5、“被结婚者”起诉撤销婚姻,后遗症多。“被结婚者”起诉撤销婚姻,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婚姻,这样的判决弊端甚多。
第一,使未婚证者成为已婚者,使已婚者成为重婚者,使重婚者成为无罪者。因为在行政诉讼中,把“被结婚者”作为婚姻当事人,那么,如果他(她)原来没有结婚,则成为了已婚者,如果他(她)原来已婚,则构成了重婚者。相反,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而构成重婚的人则无罪了。如已婚男子陈某使用刘某身份与史某结婚,认定“被结婚者”刘某属于婚姻当事人,陈某则不是婚姻当事人,陈某当然不能构成重婚罪了。
第二、简单地撤销婚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前述妹妹使用姐姐身份证与高某结婚案,到底是撤销姐姐与高某的婚姻,还是撤销妹妹与与高某的婚姻?肯定是一个糊涂帐。如果认为是撤销姐姐与高某的婚姻,那妹妹与与高某的婚姻又如何呢?妹妹与与高某的婚姻岂不是悬而未决?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不仅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等障碍,而且其诉讼功能也难以有效解决此类纠纷。
三、小陈诉讼应当吸取的教训以及排除结婚障碍的路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此类案件,比行政诉讼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1、不存在诉讼时效障碍;2、符合此类案件的基本特征,其婚姻不成立定性准确;3、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定性错误和不能彻底解决纠纷等诸多弊端;4、可以避免行政诉讼中的侵权之嫌。比如妹妹使用姐姐身份证与高某结婚,姐姐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高某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既可。至于妹妹与高某婚姻效力如何,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用你姐姐操心。
因而,无论妹妹使用姐姐身份证与高某结婚案,还是诏安女孩小陈身份被堂妹冒用与晋江男子洪某沯结婚案,都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其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否认其“已婚”身份,恢复其未婚身份。这才是解决“被结婚者”结婚障碍的有效途径。
由此可见,小陈无法结婚的最大教训,就是当初选择诉讼路径错误。即应该走民事诉讼,不应该走行政诉讼。小陈当初应当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即确认她与洪某沯的婚姻不成立。在法院判决其与洪某沯的婚姻不成立后,凭生效判决登记结婚。
但目前小陈可以不再走民事诉讼了。因为法院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系陈某英冒用小陈身份结婚。小陈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法院判决,更正婚姻登记者为陈某英,而不是小陈,并为小陈办理婚姻登记。
至于陈某英是否构成重婚,则是另一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机关只能恢复婚姻登记真实事实的本来面貌,不能顾及陈某英是否重婚。如果陈某英构成重婚,则应当另行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比如如陈某英、洪某沯均可主张其中一个婚姻无效,陈某英的第二个婚姻中的丈夫也可以主张其中某一婚姻无效。因而,婚姻登记机关担心陈某英构成重婚而拒绝为小陈更改相关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属于认识错误。目前小陈可以再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我相信婚姻登记机关只要明白了上述道理,一定会为小陈更正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遭到拒绝,可以以婚姻登记机关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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