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张弟(3)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通过研究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和现状,找出其本身的缺点,从而对症下药,解决该制度的法治危机。使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和维护国内社会稳定。
一、 劳动教养的历史
(一) 劳动教养的建立与发展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于1955年8月,当时我国正处于建国初期。虽然刚刚成立的新中国取得了民族独立自主的权力,但是面临着庞大的国家机构要建立,国家的经济需要发展。此时国家需要一个稳定安全的国内和国外环境来发展,随着“肃反运动”的展开,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如果这些人,放到社会上,不仅会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还有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社会治安秩序,于是在这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根据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陆续建立起来了。当时的劳动教养对象比较单一,仅仅指在肃反运动中被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这些人员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对这些劳教人员不完全限制自由,但要集中起来替国家做事,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劳动教养经过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是在1957年, 1957年8月一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比准1957你说呢8月3日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全国各地便迅速展开了劳动教养场所的举办,扩大了劳动教养对象的范围,这使得劳动教养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劳教人员的数量也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规模,这一时期,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也是作为安置他们就业的办法。这一时期劳动教养的特点如下:
1.劳动教养的对象有单一到复杂
劳动教养最迟建立时,主要收容的兑奖仅限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随着劳动教养的广泛建立与发展,其对逐渐扩大,根据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决定》中便规定了以下人员为劳动教养的对象:
第一: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第二:是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第三:是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是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劳动纪律,妨碍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没有生活出路的;第四:是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者就业、转业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由此可见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的人员种类在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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