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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张弟(7)
三、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具有两面性,因此我们也应该运用辩证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劳动教养制度既要承认它的优点又要认识和改善它的缺陷,诚然,劳动教养目前可以说是危机重重,遭受社会各界人士的许多反对和攻击,但针对目前我国现阶段的违法犯罪的现状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和我国现阶段国情,劳动教养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当前环境,我国必须坚持劳动教养制度,不能废除。而通过改革发展的模式来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使其顺应时代的潮流和我国法制的需要。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好人权。从当前劳动教养自身的结构体系以及其自身缺陷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 制定《劳动教养法》使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
实行了半个多世纪之长的劳动教养除了在实践中为我国社会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出重大贡献,在学理上也吸引了一大批学者对其进行不断地研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论文、专著、教材、辞书、法律文件汇编不断的发表和出版,这些研究不但为劳动教养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对《劳动教养法》也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理依据。因此,我国可以采用制定新法的方法把劳动教养制度进行严格的法律规范和执行。对于制定的《劳动教养法》应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对象,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救济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建立一部完整的《劳动教养法》可以使劳动教养制度融合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使得我国对外可以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内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
(二) 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司法化
将劳动教养纳入刑罚制裁体系,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根据目前在中国现有国情与警察权约束机制下,在涉及基本人权保障的领域内适当向司法权让渡,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利益和法治的统一性,才能真正做到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相和谐,最大限度避免警察权的滥用。主要是:首先,不实现司法化就无法解决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冲突问题,就无法实现与国际社会人权方面的对话。其次,只有实现司法化才能从根本上限制行政权,尤其是警察权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最后,司法化给法院带来的审判压力可以通过法院机构设置来解决,不能以条件不成熟为理由来牺牲司法化。劳动教养程序的基本设想是:案件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移送法院,人民法院参照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做出裁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全程予以监督,被劳动教养人员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辩护,不服一审判决的,有上诉权,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决为终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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