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张弟(8)
(三) 劳动教养制度与社区矫正相结合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而劳动教养制度主要是对危害我国社会治安或触犯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因此在对可以尝试把劳动教养制度与社区矫正相结合,对于多次违反社会治安以及手段和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移送刑事程序处理,其余危险性不大或不具有危险性的归入社区矫正。强制性教育大都是严重违法的治安案件,对于那些违法主体本身矫正难度大且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案件,进行较轻刑事程序处理效果会更好。公安机关对多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的,不应再看作是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而应当视为犯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因为对于这样的反复违法的人员继续劳动教养已经无法达到对其教育改造的效果。而对于部分初犯、偶犯的劳动教养人员则可直转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行政性的管理和教育。经过这样分流,因强制性劳动教养造成的惩罚比例不协调的问题将得到根本性解决。把劳动教养制度和社区矫正相融合不仅可以使那些所谓的“气死公安,难倒法院”违法人员都得到有效的刑法处罚而且可以利用社区矫正挽救许多轻微的违法人员,并且可以减少国家的司法成本。
结语
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总结和当前缺陷,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把为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我国的司法制度,使劳动教养能有效的保障人权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好的为我国社会稳定和国家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更好的服务。同时使得劳教制度在内符合我国的法律制度要求,在外符合我国参与的各项国际公约。随着全球区域经济的合作和展开,国与国将会与更多的与其它国家建立密切的联系,而人权的概念早已传遍了世界的各个角落,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公民的人权保障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 之后,在日益广泛和密切的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中,因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使我国经常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在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法治化和司法化改革的同时,不但可以使我国对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对促进我国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增强我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地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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