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梁小聪(3)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重点在于对被害人的安慰和补偿,强调对犯罪人利益的保护,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平衡。在司法程序中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我国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理念在刑罚领域的彰显,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又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手段。采用刑事和解方式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对犯罪人处以尽可能少的刑罚,使犯罪人充分体验到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利于维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避免给犯罪人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刑事和解中充分听取被害人意愿,有利于从内心深处化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犯罪预防,推进司法文明步伐,提高刑法实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正确适用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一)审慎把握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真诚悔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自己的意愿,发自内心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诚恳地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2、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方式真诚悔罪,使被害人体察并同情其处境,原谅其错误,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伤害,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3、被害人自愿和解。将被害人自愿和解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之一,是为了防止被害人在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的意志同意和解,影响和解的公正性。
(二)认清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另外,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还规定了关于公诉案件和解的除外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此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之罪虽属于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适用的两类案件,但如果其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则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所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在犯可和解之罪之前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该故意犯罪既可以是已经判决的,也可以是尚未判决的;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无论后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4]。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