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梁小聪(4)
(三)严格、正确执行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程序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适用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也进行了规定:
首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告知对方的和解意向、和解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会面、交谈,组织和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在和解过程中,主持者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或欺瞒任何一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承认自己的罪行并真诚悔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最终就上述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即达成和解。
其次,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以书面形式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陈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发现任何一方采取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和解的,应当认定和解无效。和解过程有其他人参加的(指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等)还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行确认,并审查和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5]。
最后,经审查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且内容合法,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作为履行和解协议和依法从宽处理的依据。
四、公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此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是结合各方面意见和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对公诉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和案件情况、当事人和解协议依法裁量。公诉案件和解这一制度的建立,使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改过自新,又不致影响对犯罪的追诉、打击,有效避免并防止以和解协议免除处罚、“花钱买刑”或放纵一些严重犯罪等新的不公正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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