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梁小聪(5)
五、以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为导向,完善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套工作
一项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往往需要一系列配套工作。正确执行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不同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各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审慎地把握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在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大背景下,为保证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正确执行,可考虑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做好以下配套工作:
(一)完善和正确执行量刑规范化制度
公诉案件和解涉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认定。在此过程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存在着如何规范和制约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想要对这一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就要对量刑进行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和正确执行量刑规范化制度。只有落实量刑进行规范化为前提,公诉案件和解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公诉案件和解制度才能得以切实贯彻执行。
(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立法化,为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化提供了保障。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客观上要求有与之相匹配的刑罚处罚制度。刑法应进一步作出修改,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特别是增加规定社区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等社区矫正。刑事和解是否能够达成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改为前提,但是不可避免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而违背个人意愿而进行虚假承诺,这就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设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通过社区矫正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进一步的教育,使其真正端正思想。同时在社区矫正中要充分发挥社区或者是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和帮教。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在实践中,公诉案件和解不能达成的客观原因之一,是受害方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以获取巨额的经济补偿为条件,这些条件对于一些抢劫、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型犯罪的本来就生活窘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无疑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同时对于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往往以巨大的经济补偿为诱饵,“花钱买命”致使被害人或者是其家属接受和解以换取其自由或者是刑罚的减轻,这就会在事实上造成了社会、司法的不公。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缓和了以上这些问题,一些省份已经对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必然也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完善救助的标准,确定有限补偿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在全国统一设立救助基;在支付补偿金后,国家对犯罪人享有追偿权;提前启动时间,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即可进行救助,为公诉案件和解在公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进行提供保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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