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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梁小聪(7)

  六、结语

  刑事诉讼活动以惩罚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为目的,并以此来实现法的秩序和正义之价值是就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而言,主要应侧重实现法的公平价值[10]。公诉案件和解制度,应以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为导向,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彰显司法公平公正。

  【注释】

[1]陈佳、田圣斌、邢景文:《我国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构建》,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2月第32卷第2期,第30页。

[2]陈兴良:《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3]翟红娥:《审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载《前沿》2012年第6期,第69页。

[4]周加海、黄应生:《准确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载《人民法院报》第2012年5月23日第006版,第1页。

[5]郎胜:《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482页。

[6]王洪坤:《发挥刑事和解功能需完善配套制度》,载《检察日报》第2012 年2 月8 日第 003 版,第1页。

[7]张恒金:《确立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期,第37页。

[8]袁希利:《刑事和解:通向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构建》,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第39卷第2期,第76页。

[9]谭泽林、赵秋生:《我国刑事和解实施中的问题与相应实体、程序法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第155页。

[10]田圣斌:《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8年版,第51页。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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