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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诉讼相关问题探讨/洪鹏(2)
另外,关于确权纠纷,笔者认为,其前提条件应当是公示催告申请人虽然凭借除权判决获得了票据权利,但仍未向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付款行已经根据除权判决向公示催告申请人支付了款项,此时票据法律关系已经终止,票据持有人要求确认的票据权利已不能恢复。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取得票据款项,乙公司若再提起确权纠纷,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但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二)行使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当最后持票人向付款行提示付款主张付款请求权被拒时,其就可以向前手或者其他债务人主张追索权。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且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向前手、出票人、承兑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应当提供票据拒付通知书。
(三)提起票据损害赔偿诉讼
针对票据款项已被公示催告申请人领走的情形,由于票据的流转因为付款行的付款已经全部结束,在这种情况下,若票据持有人系合法持有汇票,则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是侵犯了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张赔偿。根据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在票据纠纷中规定有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因此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向公示催告申请人提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管辖法院的选择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违法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在案件起诉时,案件管辖法院的选择对案件的审理以及对原告权益的有效维护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票据权利纠纷,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法院起诉;对于非票据权利纠纷,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损害赔偿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
但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地均可以为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条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法律原则不相符,按照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也是一种选择,且是更好选择。因为,票据损害赔偿本身就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而往往侵权地就是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由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审理因除权判决引起的票据损害赔偿案件更加合理。而且根据司法实践,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的申请人往往是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其中一手,被告住所地与票据支付地处于不同地方,被告住所地往往对案件并不了解,因此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将更有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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