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诉讼相关问题探讨/洪鹏(4)
(三)提起诉讼
对于失票人来讲,我国票据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若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拒绝付款的,失票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起诉。在此类诉讼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主体身份。根据票据纠纷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为与失票人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当主债务人不能付款时,失票人是否可以将其他债务人比如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目前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更好的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将其他债务人列为被告。
其次,若失票人可以确定有人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票据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可以起诉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
但笔者认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并不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失票人除了要证明自己曾合法持有票据,说明自己丧失票据的情形外,还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是非法持有票据,同时还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当于所丧失票据载明金额的担保。这对失票人来讲,不仅增加了举证难度,也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能否撤销?
法院是基于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除权判决。从程序上来说,当然法院的判决是有效的,是正当的。但当票据的真正持有人出现时,且其能够证实其合法获得票据,而申请人又无法举证证明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恶意取得的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那先前的除权判决显然是错误的。那么此类的除权判决是否可依法撤销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相应的解释,目前也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能够就这一问题有明确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
有些法院认为,由于真正的持票人出现,除权判决错误,支持撤销除权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曾有判例。该法院认为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本院申报,且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起诉,有权申请撤销除权判决。
而有些法院却认为不能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曾有判例,该法院认为法院根据公示催告这一非诉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是一审终审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具有不可逆转的特性。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除权判决可以申请撤销的救济途径,法院也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同级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予以撤销。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